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納稅人如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在稅務機關辦理注銷后到工商管理部門或其他機關辦理相應的注銷手續。根據工商管理部門的規定,如果不到工商辦理營業執照的注銷,必須通過每年進行工商年檢,否則會被工商吊銷執照,執照被吊銷的法人,三年內不得再擔任法人,因此正常情況下納稅人會及時進行營業執照的注銷。
案例:北京某服裝有限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2007年5月在稅務機關辦理了注銷手續,但由于投資雙方存在糾紛未清算完畢,未到工商部門進行注銷登記。現其廠房于2015年1月14日通過法院進行了拍賣交易,成交價2200萬元。雙方準備產權過戶時,得知必須要先完稅,但由于該服裝有限公司已經注銷無法自行申報繳納稅款,遂到稅務所申請恢復稅務登記,繳納相關稅費后再進行注銷。
稅務所處理該涉稅事項時分為三個環節。
第一環節:注銷轉正常
該企業到納稅服務所申請注銷戶轉為正常戶,服務所受理后傳遞到稅源所進行審核,在審核過程中發現,該企業未在工商部門注銷,無法判定企業是否注銷稅務登記后仍有經營行為,遂要求企業提供從注銷當年至今的財務報表及銀行賬戶信息做進一步核實。該企業的所有銀行賬號已注銷,通過財務報表看已無收入及現金的流入與流出,可判定企業確實注銷稅務登記后未經營。但由于企業擁有廠房的產權和土地使用權,根據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條例規定,恢復正常后需要補繳從注銷到恢復正常期間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并繳納相應的滯納金。由于企業2007年辦理的注銷手續,截止到現在已近8年,根據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等失誤,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所稱特殊情況是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失誤,未繳或少繳稅款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稅務所決定對該企業未繳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追征期延長到5年,并加收滯納金。房產原值1453萬元,土地面積8429平方米,補繳房產稅61萬元,加收滯納金22萬元,稅收滯納金合計83萬元;補繳城鎮土地使用稅6.3萬元,加收滯納金2.3萬元,稅收滯納金合計8.6萬元。兩稅共計補繳92萬元。
第二環節:產權交易過程
該企業廠房的交易過程,賣方涉及營業稅及附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買方涉及契稅、印花稅。由于該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在國稅管轄,稅務所也與其國稅所進行了溝通,告知稅務所該企業情況,同時也告知該企業取得交易收入后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應到相應的國稅主管所進行咨詢辦理。
(一)營業稅及附加
根據該企業提供的產權交易合同,合同中約定付款日為拍賣成交確認后5日,拍賣成交日為2015年1月14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該產權交易行為的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定為2015年1月19日。共計繳納營業稅110萬元,加收滯納金8.3萬元;城建稅5.5萬元,加收滯納金0.4萬元;教育費附加3.3萬元;地方教育附加2.2萬元。
(二)印花稅
按交易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
(三)土地增值稅
該企業轉讓廠房屬于存量房的轉讓,其轉讓收入2200萬元,扣除項目合計1562萬元,增值額638萬元,適用稅率30%,應繳納土地增值稅191萬元。該企業繳納稅款及滯納金共計414萬元。
(四)由于買受方也屬同一稅務機關管轄,因此其涉及的相應稅款以及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變化情況,稅務所也與其管轄所進行了溝通,告知此稅源情況。
第三環節:轉為正常后的日常管理
待該公司辦理完產權過戶手續后還要再次申請注銷稅務登記,屆時將按照納稅服務規范的要求,告知其應提供的資料到納稅服務所進行辦理。在企業申請注銷前,稅務所會加強對其日常管理,由于未開展業務,主動告知企業做好征期內的無稅申報工作。
做好注銷后續管理工作
1.進一步優化共享信息平臺的應用
以落實《國地稅合作工作規范》(1.0)為契機,強化與國稅、工商等部門的信息溝通。目前“數據交換”平臺已搭建,但基層稅務所無權限,只能由征管部門予以查詢,且數據無法批量查詢。建議進一步優化此平臺的應用,將權限擴大到基層,方便基層稅務所實時監控到納稅人在地稅、國稅、工商信息不一致的情形,為加強稅源管理提供有力的抓手。
2.進一步明確注銷轉正常的工作規范
3.加強宣傳提示風險
在納稅人申請稅務登記的注銷時,稅務所要將注銷環節的手續、流程以及后續如發生納稅義務如何進行納稅申報等內容一并告知納稅人,使注銷企業減少涉稅風險。
4.建立注銷登記后續管理制度
加強對注銷企業的注銷清算工作,可建立注銷企業登記臺賬,做好對注銷企業未處置資產的后續監管工作,避免注銷企業成為新增的漏征漏管戶,減少稅款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