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是以國家土地管理機關批準享有的在一定期間內對國有土地開發、利用和經營的權利。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單位或個人只能享有土地使用權。事業單位擁有的土地使用權首先應滿足自身開展業務活動的需要,其次也可將閑置的或經營用地對外轉讓或投資,但必須辦理相應的報批手續。實踐中,土地使用權分為有形的和無形的兩種。有形的往往與地上附著物密不可分,無形的即單純的土地使用權。正因為土地使用權如此特殊,所以事業單位必須加強對土地使用權的控制與核算。
取得土地使用權
事業單位土地使用權的取得不外乎兩個途徑:一是通過行政無償劃撥取得。該方式下無需支付土地出讓金,但在接收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可直接計入“事業支出”賬戶,同時登記“無形資產”和“非流動資產基金—— —無形資產”。
二是通過有償轉讓方式取得。
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區分兩種情況:如果是單純的土地使用權,則直接計入“無形資產”賬戶;如果是有形的“地皮”,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一并計入 “固定資產”賬戶。其中如果土地使用權能夠單獨計價,單獨計價部分則應計入“無形資產”賬戶,其差額計入“固定資產”賬戶。同時,要登記“非流動資產基金—— —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賬戶。另外,在取得土地使用權過程中應繳納的相關稅費計入“其他支出”賬戶。但在入賬之前必須取得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使用土地使用權
為了正確反映事業單位預算執行情況以及財務狀況,事業單位應對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進行攤銷。其控制要點有兩個方面:一是各單位應采取直線法對無形資產的攤銷。其攤銷年限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最高年限為50年。《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如 下原則確定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法律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作為攤銷年限;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關合同或單位申請書中的受益年限作為攤銷年限;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相關合同或單位申請書也沒有規定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攤銷”。二是進行賬務處理。根據每期計算的攤銷額,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 —無形資產”科目,貸記“累計攤銷”科目;如果是經營活動用地則直接借記“經營支出”科目或“生產成本”科目,貸記“累計攤銷”科目。
轉讓土地使用權
事業單位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zhengfu無償劃撥,各單位在注銷“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賬面余額的同時,再把劃撥過程中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直接計入“其他支出” 賬戶。二是有償轉讓。第一應向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并列入年度預算。第二應向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報批,并與受讓方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第三計算因轉讓土地使用權而應繳納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營業稅等有關稅費。第四進行賬務處理。
如果事業單位轉讓經營活動用地,其轉讓收入以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則應通過“經營收入”“經營支出”等科目核算;因轉讓土地使用權而應繳納的各種稅費一般通過“應繳稅費”科目核算。
以土地使用權對外投資
實踐中事業單位可以閑置的或經營用地對外投資,按照《預算法》《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的相關規定,事業單位應嚴格控制對外 投資。在投資之前,首先要合理設置投資業務的相關崗位,確保對外投資的可行性研究與評估、決策與執行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其次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投資方案,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策,并對其決策實行責任追究;最后對投資的土地使用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評估,合理確定其價值,在報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后,列入年度預算。
事業單位用土地使用權對外投資時,應按照評估價值加上相關稅費作為投資成本,借記“長期投資”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 —長期投資”科目;按照實際發生的相關稅費,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繳稅費”等科目。同時,按照投出的土地使用權所對應的非流動資產基金,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 —無形資產”科目,并按照其已計提的攤銷額,借記“累計攤銷”科目,按照其賬面余額,貸記“無形資產”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