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業在辦理出口退稅時要特別注意申報程序,注意時間觀念,以免造成損失。出口企業在辦理出口退稅時,應注意以下三個時間期限:
“4月30日”
外貿企業在次年4月30日前的各項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退稅。
“5月30日”
外貿企業在次年5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免稅。
“6月30日”
外貿企業在次年6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繳納增值稅。
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稅種分類
根據現行稅制規定,我國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稅種是流轉稅(又稱間接稅)范圍內的增值稅、消費稅兩個稅種;
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稅款是出口貨物在國內生產、流通各個環節已繳納的增值稅和應繳納的消費稅。
流轉稅,是泛指所謂以商品為特征物件的稅種。就我國現行的稅制而言,流轉稅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土地增值稅、關稅及一些地方性工商稅種。
出口退稅附送材料
1. 報關單。
報關單是貨物進口或出口時進出口企業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以便海關憑此查驗和驗放而填具的單據。
2.出口銷售發票。
這是出口企業根據與出口購貨方簽訂的銷售合同填開的單證,是外商購貨的主要憑證,也是出口企業財會部門憑此記帳做出口產品銷售收入的依據。
3.進貨發票。
提供進貨發票主要是為了確定出口產品的供貨單位、產品名稱、計量單位、數量,是否是生產企業的銷售價格,以便劃分和計算確定其進貨費用等。
4. 結匯稅單或收匯通知書。
5. 提單。
6.運輸發票
7. 無紙化放行通知書。
8. 商業發票和裝箱單。
目前,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退稅辦法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稅。“先征后退”是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征稅率征稅,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在國家出口退稅計劃內按規定的退稅率審批退稅。
計稅依據
“先征后退”辦法按照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乘以外匯人民幣牌價計算應退稅額。
“離岸價”(英文編寫為FOB價)是裝運港船上交貨價,但這個交貨價屬于象征貨價,即賣方將必要的裝運單據交給買方按合同規定收取貨款,買賣雙方風險劃分都是以貨物裝上船為界限。因此,FOB價是由買方負責租船訂艙,辦理保險支付運保費。
最常用的FOB、CFR和CIF價的換算方法如下:
FOB價=CFR價-運費=CIF價×(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運費
因此,如果企業以到岸價格作為對外出口成交的,在貨物離境后,應扣除發生的由企業負擔的國外運費、保險費傭金和財務費用;以CFR價成交的,應扣除運費。
計算公式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
當期應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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