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厚德財務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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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在公司注冊的時候也不再強調實際出資的多少,但是并不意味著出資后抽逃出資或者說虛報注冊資本的行為所引起的一些責任也能免除,公司法以及刑法對于虛報注冊資本或者是抽逃出資的這些行政以及刑事上的責任是還沒有修改的。認繳出資額是指企業的法定注冊資本,注冊資本是企業根據企業章程規定應繳的注冊金。認繳出資額由實繳出資和應繳出資兩個部分。認繳資本并不等于不用繳納認繳資本。實行認繳制后,公司的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但公司股東一旦確認認繳資本,就要按照公司章程繳納注冊資本,只是不再像原來那樣強制性規定并要求限期繳納,在繳納認繳資本的時間上由企業通過章程自主約定,企業可以根據經營需要自主決定繳納的期限。
根據新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新公司法第二百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根據以上規定,出資不能按照章程約定如期到位,將被認定為虛假出資,處以未到位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