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企業的破產清算程序中,稅務機關向管理人申報稅收債權的范圍是什么?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第四條規定,稅務機關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企業所欠稅款(含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滯納金及罰款。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也應一并申報。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2.某企業申請破產清算后,所欠稅款、滯納金、罰款應如何確定計算截止日期?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第四條規定,企業所欠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為截止日計算確定。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3.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我企業的破產申請,發生應稅行為需要申報納稅嗎?應如何辦理?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第四條規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至企業注銷之日期間,企業應當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管理,履行稅法規定的相關義務。破產程序中如發生應稅情形,應按規定申報納稅。從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以企業名義辦理納稅申報等涉稅事宜。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4.企業在破產清算程序中,因繼續履行合同需要開具發票,可以去稅務機關代開嗎?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因繼續履行合同、生產經營或處置財產需要開具發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業名義按規定申領開具發票或者代開發票。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5.稅務機關在企業破產清算中按照什么債權申報企業所欠的滯納金?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第四條規定,企業所欠稅款、滯納金、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稅務機關按照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進行申報,其中,企業所欠的滯納金、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產債權申報。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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