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相關單位、財會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個人和未經批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屬違法行為。請未經批準從事代理記賬的機構和人員對照《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0號)和《財政部關于修改<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財政部令第98號)規定的條件,于2019年4月30日前抓緊到所屬地審批機關(詳見附件1)辦理審批手續,否則將按照有關規定依法查處。各相關單位須委托經批準的代理記賬機構(詳見附件2)承接代理記賬服務業務,否則列為財政重點監管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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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陽市財政局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