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期企業常見刑事法律風險
虛假注冊類
風險提示
1.企業向登記主管部門申請或者變更登記時,未達到登記注冊的資本數額卻采取欺詐手段證明已達到法定數額,或者雖然已達到法定數額卻虛報具有更高數額的資本,以此獲得批準的,可能涉嫌虛報注冊資本犯罪。
2.發起人、股東在企業成立前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所有權的,可能涉嫌虛假出資犯罪。
3.發起人、股東在企業成立后將出資款轉入企業賬戶驗資后又轉出;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出資轉出;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等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可能涉嫌抽逃出資犯罪。
防控建議
1.嚴格遵守法律。企業在設立過程中應當守住法律底線,不能抱有任何僥幸心理,應做到據實申請、據實出資,并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運作資金。
2.細化運作協議。企業在設立過程中,應選擇信用度好的社會中介機構,除據實提交證明性法律文書外,應當簽訂相關協議明確出資人權利義務,規范后續的運作。
3.積極配合調查。企業在設立過程中發現上述行為,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司法機關如實反映問題并配合調查,積極采取補救措施,降低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保障企業正常開設。
關聯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虛報注冊資本罪】
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