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須按規定按月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單位應繳而未繳社保費的,原則上應當予以補繳。但是實際操作中社保補繳有時可能比較復雜。
第一種:6個月以內的補繳
對于6個月以內的補繳,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單位數字證書于每月的5—26日在自助經辦平臺操作。這是用人單位在網上就可以操作的補繳。
第二種:超過6個月的補繳
對于超過6個月的補繳就比較麻煩了,不僅要親自跑到前往參保地的區社保中心柜面申報,還必須提供一大堆的材料給社保部門審核,包括用人單位書面申請(說明補繳理由、起止時間、補繳基數等相關情況,加蓋公章,并由補繳對象簽名確認)、證明補繳對象在單位從事勞動經歷的人事檔案材料(如工資定級表、員工登記表、工作證等)的原件及復印件、招工登記材料、補繳時段涉及的原始工資發放憑證或財務發放憑證(如工資發放名冊)的原件及復印件等等。
需強調:所謂“應繳未繳”的前提是建立勞動關系,試用期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但是勞動者失業期間是不能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目前,外省市來滬人員須通過用人單位以職工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無法自行參保。靈活就業人員實行按月繳費,不得以事后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第三種:超過3年的補繳
對于超過3年的補繳就更加麻煩了,要憑相關法律文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于符合國家規定可以補繳養老保險費累計超過3年(含)的,應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證明補繳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相應文書,如《仲裁調解書》或《仲裁裁決書》、《限期整改指令書》、法院調解書或法院裁決書等。
由于現在勞動仲裁和法院都不受理勞動爭議。如職工認為單位的行為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要求單位改正,如單位不改正的,可至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主張自己的合法的權利。但是勞動監察也是有時效的,超過了2年時效也不受理。
另需注意:現在很多市民待遇都與社保繳費掛鉤,即便按規定補繳了社保費,也不等于可以享受相關待遇,因為許多待遇的享受條件中都規定“不含補繳”。
如居住證持證人在申辦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等,持證期間應當正常繳費未繳而補繳社會保險費的,不作為計算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年限的依據。
總而言之,補繳也未必解決問題。特別是非戶籍人士換工作盡量不要斷社保。當然,你月中離職,有的公司則會幫你繳滿這個月,但是有的公司不會。新入職的公司,有的從入職當月開始幫你繳,有的要從下個月才開始,這都需要自己去問清楚并銜接好,否則損失可能難以彌補。
第四種:zhengce性的補繳
因為一些zhengce性允許一次性繳足有關年限部分的繳費基數與應繳未繳而補繳的繳費基數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