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電子商務平臺主播“薇婭”因偷稅漏稅受到稅務機關的處罰。因此,電子商務平臺主播如何納稅的問題引起了公眾的關注,本文給大家詳細介紹!
事實上,不同電子商務主播的商業模式或工作模式往往導致不同的納稅方式。具體情況如下:
1、主播設立個人工作室進行直播。
主播建立個人工作室,與直播平臺形成勞動合作關系,是明星主播普遍采用的商業模式。
個人工作室一般登記為個人獨資企業,所得按營業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在特殊情況下,主管稅務機關會批準征稅,包括:
(1)個人工作室應設置但未設置賬簿;
(2)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信息、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完整,難以查賬;
(3)發生納稅義務,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不申報。
提醒:個人工作室取得的直播收入為增值稅應稅收入,還需繳納增值稅及其附加稅。
2、與經紀公司簽訂合同,然后通過平臺直播。
主播通過平臺直播與經紀公司簽訂工作模式。在這種模式下,主播與平臺沒有直接關系,納稅與經紀公司簽訂協議的形式有關:
如果簽訂勞動合同,經紀公司需要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預扣主播個人所得稅;如果簽訂勞動協議,經紀公司需要按照勞動報酬所得預扣主播個人所得稅。
提醒:根據有關規定,按勞動報酬收入計算預繳個人所得稅的錨,向經紀公司提供勞動服務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還需繳納增值稅及其附加稅!
3、作為直播平臺的員工進行直播。
如果主播是直播平臺的員工,與平臺有勞動合同關系。
然后,直播平臺需要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預扣主播個人所得稅。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種模式下,主播的工資構成一般基本工資+傭金,傭金部分也屬于雇傭工資,應與基本工資一起計入工資。工資收入由直播平臺在支付工資時扣除和預繳個人所得稅。
4、以獨立身份通過平臺直播。
如果主播在平臺上獨立工作,他們只與平臺有勞動合作關系。然后,直播平臺必須按照勞動報酬收入扣除主播的個人所得稅。
假設主播以個人身份直播,在直播間收到70萬元的獎勵,應按勞務報酬預繳個人所得稅=7萬*(1-20%)*40%-7000=2萬元。
在這種情況下,錨需要注意直播平臺在支付勞動報酬后是否按規定及時扣除個人所得稅。發現未扣繳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自行申報最終結算,避免不必要的稅收風險。
同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等規定,主播必須繳納增值稅及其附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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