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個企業中董事監事是很重要的組成部分,但是在任職董事監事的時候需要滿足相關的限制條件,并不是說任何人都能成為董事或者是監事。那么在這方面的限制有哪些規定呢?下面加盟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董事監事資格的限制有哪些
董事的積極資格是指董事任職必須具備的條件,如持股條件、國籍條件、身份條件和年齡條件等。對董事積極資格的關注,主要是為了保證董事具有優良的素質,能夠勝任公司的經營管理任務,并且對公司具有高度的忠誠,能為公司及股東的利益所服務。
對董事年齡的限制,也是為了保證董事具有經營公司的基本能力。英國法律對董事年齡的限制是70周歲,同時可以因特殊條件而突破該限制。如通用電器的董事資格條款就規定:董事候選人的年齡不得超過73歲。
我國的《公司法》沒有直接規定董事的年齡,但由于其限制“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擔任公司董事,實際上要求董事必須年滿18周歲。
根據《公司法》的第一百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因此,在這方面我國很多法律都有相應的規定,大家在進行任職董事或者是監事的時候就要清楚其中的限制,這樣才能符合法律的規定。這對于企業的經營發展也有一定的幫助,大家都清楚了吧。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加盟。一站式企業服務平臺!更懂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