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現在對于大多數企業來說,其都需要按照zhengce規定在一定時期內(通常為1月1日至5月31日)完成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那么,對于分公司來說,其應如何辦理所得稅匯算清繳呢?
事實上,除了內資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其它分公司的企業所得稅都由總機構或核算地匯總繳納。這樣操作的好處是:總、分支機構盈虧互抵后可以減少當期所得稅支出,從而減少現金流出。具體操作為:
1、分清分支機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以下簡稱57號公告)第四條規定,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 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二級分支機構是指匯總納稅企業依法設立并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登記證書),且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機構。
2、計算分攤比例。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具體計算公式為: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3、計算分攤稅款。匯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匯總計算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
4、季度預繳納稅。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具體核定。匯總納稅企業應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按照57號公告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預繳。
5、分攤應繳/應退稅額。匯總納稅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由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繳應退稅款,按照57號公告規定的稅款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分公司如何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經過小編的分享已經有所了解。當前,企業如若對分公司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不夠了解,便可以對文中介紹內容進行詳細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