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軟件侵權案件頻發,“Microsoft office”“Adobe”等企業的維權案件引起了社會大眾的高度關注。對于企業而言,其發展應更加注重自身的知識產權保護,同時也要時刻保持警醒,不能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即安裝其軟件,從而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否則將會付出非常高昂的代價。
但在實踐中,一些注重合規的企業有時也會在不經意間陷入“軟件侵權”的泥潭:
2021年2月,廣州地區A公司突然收到了一封知識產權侵權律師函。B公司為某軟件的合法著作權人,他們認為A公司未經著作權人授權或許可而安裝或使用著作權人計算機軟件,于是提醒A公司對內部所使用的B公司軟件情況進行核查。?
實務中,軟件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即使用盜版軟件;二是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
筆者認為,在認定企業是否構成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的問題上,應綜合考慮如下因素:
(一)計算機中是否安裝了侵權軟件
辦公計算機中是否安裝侵權軟件是審查的重點,但如何進行有效取證和固定有關證據往往成為軟件公司維權的難題。實踐中常見的取證方式有以下幾種:
區域撒網的方式。當發現初步侵權線索時,軟件公司會對有可能侵犯其知識產權的企業發出律師函或警告信,要求企業內部核查軟件使用情況,并根據企業的回復或行為進行證據采集及固定。
如果企業在招聘信息中明確要求相關人員需要掌握涉訴軟件,軟件公司會將該招聘信息作為證據,證明企業未經許可使用涉訴軟件。
申請證據保全。權利人可以對侵權人經營場所內的計算機及其它設施設備上復制、安裝及使用的涉案軟件及該計算機軟件的軟件名稱、安裝數量等進行保全,以便對侵權行為進行有效舉證。
(二)能否對涉訴軟件提供合法來源證明
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軟件的復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件是侵權復制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應當停止使用、銷毀該侵權復制品”。
因此,企業如果購買的軟件是經過合法授權的,則不構成侵權。如果企業不能提供合法來源證明,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涉訴軟件,則會被認定企業存在侵權行為。如果企業不知道自己購買的軟件是被盜版的,并出具合理的紙質或者電子票據,該證據足以體現企業曾主動購買涉訴軟件,反映出涉事企業并不知情,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要立即停止使用并銷毀該侵權復制品。
(三)軟件使用行為是否屬于商業使用
企業未經許可在工作電腦中復制安裝了軟件,是否構成侵權,需要從多方面綜合分析該行為是否屬于商業使用。
一是企業性質。如果涉案軟件的功能與企業主營業務相關,則體現出企業將軟件進行商業使用。
二是招聘信息。根據企業發布的招聘廣告及其他相關信息,可判斷出軟件使用是否以實現公司商業經營為目的。
三是排除合理使用。如果企業對于軟件的使用滿足《著作權法》規定的12種合理使用情形,則不會被認定為侵權。總之,涉訴軟件是否為商業性質使用是判斷軟件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的重要標準。?
如前文所舉案例,B公司采取發律師函的方式要求A公司進行內部自查,可能是基于以下幾方面考量:
(1)通過律師函讓企業內部核查,并及時獲得侵權企業的相關證據;
(2)促進產品正版化,通過采取維權行為促成雙方合作,從而實現產品的正版化;
(3)制止侵權行為并獲得形影賠償,知識產權是公司的核心技術,通過制止權利侵害來維護品牌競爭力。
而被控侵權的企業在做好內部自查的前提下,也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做好應對措施,一方面,排查有關風險點,確保自身在軟件使用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對可能存在的“碰瓷式維權”的行為,也要積極應對和防范相關風險。總的來說,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冷靜處理
在收到律師函后,企業應當冷靜處理,及時與對方取得聯系并進行充分的溝通和交涉,溝通過程注重自己的言辭表達,避免因言辭不當而陷入其他不必要的商業糾紛。
(二)內部核查
企業必須重視對方的來函情況,不能不以為然。相關企業管理人員應當立即開展內部軟件使用情況核查行動,查明企業是否使用涉訴軟件。如果確實存在使用盜版軟件的情形,應當在第一時間內明確使用范圍及數量,馬上停止使用有關軟件,并依法進行后續的處理。針對企業生產經營中必備專門軟件,可以由管理人員進行集中采購,根據企業的情況尋找具有可替代性的低成本軟件,以實現軟件正版化。
(三)尋求專業幫助
在陷入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時,企業應及時咨詢具有經驗的專業法律人士,對于自身的行為性質和可能面臨的風險有一個正確的預判。在權利人已經掌握證據并提起訴訟/仲裁的情況下,企業委托律師除了做好應訴準備,也可通過與對方積極談判、友好協商等方式使問題能夠得到更高效完滿的解決。
(四)形成長效的軟件管理機制
企業可以設置專門的合規監督員,針對辦公區域內的電腦,定期檢查電腦安裝軟件的情況,也可以通過制定員工工作手冊等方式,提升員工的合規意識,并明確責任,避免因企業員工安裝盜版軟件而導致企業被訴的風險。
著作權需要保護,使用他人開發軟件的企業應注重使用許可的合法獲取;但同時,另一方面,軟件公司在追究侵權責任時應采取合理方式,避免借助著作權肆意維權。知識產權保護是有界限的,權利人不能濫用權利,法律應當制止“碰瓷式維權”的行為,不能讓維權成為盈利的手段。企業在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也應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從而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推動社會的科技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