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僅有報名參加公積金制度的員工才能夠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不報名參加公積金制度的員工不可以申請辦理公積金借款。
2.報名參加公積金規章制度的工作人員申請辦理公積金本人選購借款還務必合乎下列標準:即辦理貸款前持續交納公積金的時間不少于6個月。由于假如職工的公積金儲蓄個人行為是異常的、間歇性的,表明其收益不是平穩的,在借款派發后非常容易產生風險性。
3.一方申請辦理了公積金借款,和直系親屬都沒法得到公積金借款的本錢和貸款利息的借款付款。由于公積金借款是金融支持出示考慮職工與家庭的基礎住宅要求,并且是一種“保障性住房”財政局適用。
4.在申請辦理公積金借款時,借款申請者務必有相對性平穩的經濟發展收益和還款借款的工作能力,不會有很有可能危害公積金借款還款工作能力的超大金額未償負債。當職工有別的負債時,再派發公積金信貸風險非常大,違背了公積金安全性運作的標準。
5.公積金房貸限期不超過三十年。組合貸,公積金房貸和商住樓借款的貸款年限務必同樣。